XX单位党风廉洁建设指标考核细则根据XXXX《党风廉政建设指标考核细则》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一、考核对象本细则适用的考核对象为XXX所属各单位,包括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经营公司。二、考核指标及分值党风廉洁建设指标总分为100分,对应各单位负责人签订的绩效合同分值为10分。具体指标为:1.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35分);2.落实主体责任情况(20分);3.监督检查及落实整改(15分);4.遏制“四风”情况(15分);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约情况(5分);6.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情况报告(10分)。三、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一)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责任的考核本单位发生被XXXX查处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每件扣15分;发生被中央纪委、国资委纪委、地方纪委或司法机关查处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每件扣35分。具有以下情形的,加重扣分:1.涉及单位党政正职的,一次性扣减100分;2.涉及本单位其他处级领导干部的,每件扣50分。(二)落实主体责任的考核1.未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的,扣减5分。2.未按要求组织班子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的,每次扣减5分。3.未建立责任清单的,扣减5分。4.累计扣减不超过20分。(三)监督检查及落实整改情况的考核1.对分管业务团队、党员及员工的党风廉洁建设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扣5分。2.对XXXX和XXX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不配合的,扣5分。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个问题扣5分。4.监督检查发现的同类问题在本单位中重复出现,每个问题扣2分。5.累计扣减不超过15分。(四)遏制“四风”情况的考核1.不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XXXX“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