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活动基本规范》和《武威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全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区属国有企业是由区政府批准设立并作为出资人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本办法适用于由区委提名、区政府选派到区属国有企业担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下列领导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外部监事、职工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经理等,下同)、副总经理(副经理等)、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三)企业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第三条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依规选用、依法管理原则;(四)双向交流、能进能出原则;(五)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站稳政治立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