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本规则所指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主要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的事项;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除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外,不适用信访程序的其他法定途径,属于行政程序处理和依法履行职责范畴,主要包括: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国家赔偿、行政补偿、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申诉、复查(复核、复审、复检)、行1政调解、技术鉴定、行政监察、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立案侦查、纪律检查、信息公开等心语文创%素材库":https://www.xinyuwenchuang.cn/。公众号:笔#杆子星域。整理汇<总。。第三条依法分类处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公开、公平、公正、有序、便民、规范。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甄别分流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诉求,应当在内蒙古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