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生环字[2022]51号SYCR-2022-25003关于印发《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湘环发〔2021〕19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特制定《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邵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2月30日-1-附件: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对拒不改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