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融合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与思考截至xxxx年底,我国家庭农场超过xxx万家,农民合作社总数xxx.x万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x.x万家(联合社的成员社xx.x万家),合作社联合会xxxx个。这些数据说明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正确指引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我国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已初具规模。在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融合探索过程中充分保护小农户利益,确保其经营能从融合中获利而不是遭受资本化“大农”的盘剥,成为经营主体组织融合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组织融合的趋势与内涵1.吸附式融合。合作社产生于农业组织融合的初期,小农户加入合作社实现“吸附式”融合,从而获取稳定的销路和农资供应,降低独立经营的非系统性风险。但将小农户组织起来需要面临高昂的组织成本与内部协调成本,较难形成真正有行动力和凝聚力的合作组织。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数量众多,但存在一定比例的虚假合作社和“空壳”合作社,真正符合合作社质性规定并能引领小农户实现共同发展的合作社寥寥无几。20xx年在xxxx地区率先推行的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创立的初衷,也是试图规避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散、乱、差”等弊端,试图通过农村基层党支部的权威治理,以农村基层党建引领来摸索一条中国特色合作社发展的道路。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通过乡村社会关系网络“强关系”与“弱关系”治理有机结合,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村社内规模化生产迅速成型。在农业产业化先行地区,由于当地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将家庭农场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