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治组织再生产与区域社会再整合一、问题的提出村际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是国家推进乡村振兴,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研究曾长期忽视的一个领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探索创造更多依靠基层、发动群众、就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途径和方法[1]。强调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化解基层纠纷的创新机制和方式,推进基层纠纷化解机制的在地化。在此基础上,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畅通农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农民群众合理诉求”[2]。然而,目前关于农村基层社会的纠纷化解研究,主要还承袭和停留在20世纪90年代“村内纠纷”这一范畴,重点关注的仍然是一村之内,或不同村庄内部的单个主体之间的权益争端,如邻里关系、宅基地划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等。而对于以村社为单位,或因行政跨界而日益凸显的“村际矛盾”,无论是案例素材的积累还是理论话语的建构上,都还显得非常不够。事实上,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村社区在现代化和“城市反哺农村”的大变革背景下,基于资源、空间、权力结构甚至文化冲突而来的村际矛盾不断上升为一种显在且常见的现象[3]。基于法律规则和国家规制的村级调解组织和地方政府不能满足复杂化的跨村纠纷调解需求[4]23,进而导致村际纠纷化解陷于“困局”。而另一方面,具有“地方性知识”与“本地想象”的人民调解方式,在减轻政府和法院负担,维持乡村社会稳定方面仍然具有独特价值。因此,有必要重拾人民调解的方式,并对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