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对本单位以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相关目标的活动。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完善规范高效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合力。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督促单位规范管理,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垂直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的领导管理、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