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全市绿化、美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在本市境内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全民义务植树坚持分级负责、因地制宜、讲究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实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第四条凡是11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3个义务工日的相应绿化任务。对11至17周岁的青少年,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第五条每年3月为“娄底市全民义务植树月”。第六条市和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的日常工作。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确定绿化专(兼)职人员,并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同级绿化委员会的要求完成好义务植树和相应绿化任务。乡(镇)人民政府应确定一名副乡(镇)长主管本乡(镇)的义务植树和全面绿化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林业站承担。第八条各级林业、城建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绿委办公室的具体规划,分别做好农村和城镇义务植树的规划设计、种苗培育、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铁路、公路、水利、财政、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密切配合,做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