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规范乘坐行为,保障乘车安全,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汽车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司乘人员应当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乘坐秩序和乘车环境。第四条乘客应当在站台或者候车区域内候车,不得要求驾驶员站外停车,到达终点站应当全部下车,随车返乘应当重新购票。第五条乘客乘车时应当做好自我保护,自行妥善保管携带物品。乘客下车时应当提前做好准备,车辆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乘坐无人售票车辆应当在标定的车门上下车。第六条乘客应当购票乘车,车票当班有效,中途提前下车不退余款。乘坐有人售票车时,乘客应当在上车后一个站距内购买车票;乘坐无人售票车时,乘客应当在上车时使用电子乘车卡付费或者按照规定票价将票款展示后自行投入票箱内。第七条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在成年人带领下免费乘车;身高1.2米以上的儿童及中、小学生享受半价优惠乘车。享受半价优惠乘车的,应当办理优惠乘车卡,优惠乘车卡可以由学校等单位统一办理,也可由个人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自行办理。第八条现役义务兵、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优抚对象、残疾人和老年人等乘坐公共汽车时,出示优惠乘车卡或者有效证件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乘车减免优惠。第九条享受优惠乘车的人员,不得将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转借他人支付车费;不能出示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的,应当购买全票乘车。对使用他人或者伪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