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毕业生就业是事关国家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民生工程,是学校良性稳步发展的基础保障。为加大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建立健全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机制,帮助就业困难的毕业生顺利就业,高质量就业。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中就业困难的学生。第二章帮扶原则第三条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的指导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原则,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统筹安排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退役复学毕业生以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群体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实施“一对一”就业帮扶,尽快帮助他们实现就业。第三章领导机构成立学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就业工作的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兼任。第四章帮扶对象第四条本办法帮扶对象一般指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就业的应届毕业生。第五条就业困难认定办法:(一)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二)家庭特别困难学生:同一年度内在学校家庭经济情况认定审批中被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