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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施细则.docxVIP免费原创优质

XX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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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承办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中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遣企业承担。第五条凡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合法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六条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稳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章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专管员携带下列材料向单位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一)娄底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三)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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