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市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人群给予的应急性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因教育(含学龄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等,不含国际学校及高收费民办院校)、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人群给予的过渡性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五)信息公开,合理公正。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