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坚持政府主导、民主决策,规划引领、净地供应,阳光操作、标准统一的工作原则。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在市辖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收回房屋已征收完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实行统一收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供应。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调查摸底、政策宣传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地产管理、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环保、消防、气象、农业、林业、维稳、公安、信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万宝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