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二手车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JF-2010-7-6)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拍卖人,是指以竞卖方式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受二手车所有人的委托,拍卖二手车的拍卖人。拍卖人,是指具有法定拍卖资格的拍卖公司。拍卖人组织二手车拍卖时,对委托拍卖的二手车的所有权、处置权及车况等情况要负责核实,并按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属违规拍卖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三、委托拍卖人必须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委托拍卖人应向受托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受托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本合同在拍卖车辆达两辆以上时,只需增加附件。四、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当事人自行约定。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0年月日起使用。委托拍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目的为完成二手车拍卖事项,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二条当事人及委托拍卖车辆情况(一)甲方基本情况:1.单位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