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动态维护管理,依法编制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娄底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控规动态维护。控规动态维护是指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相关规划等发生变化,对已批准的控规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评估、调整、优化和完善。控规动态维护包括控规修改和控规技术修正两类。控规动态维护范围占片区控规面积30%以上或达1平方公里以上的,该片区控规应当重新编制。第三条控规动态维护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不影响原片区控规整体控制意图,不涉及片区控规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功能定位的改变;(二)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三)不得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和其他直接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四)不得占用非城市建设用地或变相增加建设用地规模;(五)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要求;心语|文创素—*材库:https://www.xinyuwenchuang.cn/。公,众号:笔~杆子星域。整理¥汇总。(六)有利于生态环境、景观风貌、自然资源等的保护、利用和优化。第四条在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控规动态维护。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和城市片区开发责任单位或所涉土地权属人(以下统称建议主体)需要的,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