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李爱武2021年2月7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原《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删除。二、将原《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三、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条文序号做相应变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9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的《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和供水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城市公共供水水压的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供水能力时,通过再度储存、加压、消毒等方法处理后,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