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性质问题探究一、问题的提出2014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在此之后的一年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多个文件多次提及“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相关内容[1]。由此,我国农地制度改革走过农民所有制、人民公社制、承包责任制等路径,进入“三权分置”改革阶段。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新增土地经营权制度,2021年1月正式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引入了土地经营权制度,由此可见土地经营权已完成“入典”进程。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问题为其中之一[2]。毋庸置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会对土地经营权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路径造成影响[3]。亦有学者明确指出权利性质的决定是发挥权利效力与有效保障权利的基础[4]。因此,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的准确定位对于“三权分置”改革长久推行以及农地权利体系科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二、土地经营权之立法表达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到《民法典》,立法并未就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作出明确回应,而是对土地经营权采取了“原则确权”的处理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一次审议稿》”)第六条曾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