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金融超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及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功效,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助力全市普惠金融示范区的创建,促进全市实体经济获得更好的融资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过整合现有相关财政资金,设立娄底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补资金”)。风补资金的资金管理、风险补偿、资金追偿及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风补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担保机构”)对入驻“金融超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分在650分以上且纳入各县市区白名单的中小微企业、“三农”、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及“材料谷”、乡村振兴等相关产业企业项目(以下简称“普惠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信补贷、普惠贷、政担贷等产品,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的代偿补偿。第四条对合作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本办法所称代偿损失,是指合作担保机构为普惠主体的贷款提供担保后,普惠主体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合作担保机构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后所发生的损失。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对风补资金运行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制定风补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风补资金持续补充机制;筹措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风补资金;组织开展风补资金运行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并牵头制定对风补资金运行中有关参与方的奖惩措施。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依托娄底市“金融超市”综合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