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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民商合一存在的问题探讨.docxVIP免费原创优质

《民法典》背景下民商合一存在的问题探讨.docx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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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民商合一存在的问题探讨民商合一并非民商关系发展的历史必然,而是民商分立的一种异化。通过民法商法化的方式实现民商合一,一方面对完全发挥商法的特点产生了不利影响,如商法以促进商业活动为核心的属性受到了抑制,另一方面,由于其实际上减弱了民法的权利法属性,所以对民法本身的发展也产生了负面作用。实施民商合一的国家因为不能充分利用商法的特点推动市场经济活动,也就不能完全发挥法律对经济的推动作用,经济发展与法律建设脱节的例子比比皆是。我国选择了民商合一立法例,但不能忽视了商事因素在其中的影响使民法趋于绝对化,而是应以充分考量商法独立性为前提的相对民商合一,通过对商事基本法和单行法的完善,发挥民法典中商事因素的作用,从而实现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有效调节。二零二一年一月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由此民商关系问题又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无论是商法普遍性的原则、理念、主体、行为,还是具有商法特殊性的商事营业等概念的定义,我国的民法典都没有提炼出表明其规范价值的条文,这使得民法典对于商事活动的规制与调节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民商合一体例的运用既没有在理论上形成共识,也没有在社会生活体现出其独特的优势,特别是其不承认商法独立具有价值的特点使得民法典中的商事因素名存实亡,对经济的繁荣的推动作用极其有限。在处理民商关系时,我们不能把西方不成熟的学说作为立法的风向标,应当坚决抵制罔顾事实的拿来主义,并且在基于对不同立法例特点有清醒认识的前提下,作出与中国具体国情相适应的历史抉择。一般来说民商合一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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