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要求,为全面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通过探索实践,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逐步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二、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1.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案件中,发现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较大、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群众高度关注的;4.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5.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中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6.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7.日常监管、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和执法巡查中,发现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8.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事件中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9.其他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二)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