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系列通知1.《进一步规范申请入党的要求和条件》2.《发展党员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和报告、回避制度》3.《入党积极分子的储备和培养教育制度》4.《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制度》5.《发展党员公示制度》6.《入党宣誓制度》7.《发展党员材料存档管理制度》8.《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列席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重要会议制度》9.《发展党员工作交接制度》进一步规范申请入党的要求和条件第一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遵循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二条每年年初,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全县党组织和各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年度全县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培养和发展党员。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四条在外地发展,但未满18周岁的党员,因工作生活需要,要求将组织关系转入我县,各基层党(工)委要认真审核,若是在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18周岁发展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在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周岁的,本人入党手续完备,具备党员条件的,由基层党(工)委召开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