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相关要求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精准规范、高效便民;(三)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四)公开、公平、公正。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审核确认工作,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可以依法依规依程序承担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监督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