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权责法定、廉洁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代表本机关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第五条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具有法律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宣传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资格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情况;(三)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情况;(四)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