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消防执法惩戒效果,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应急消〔2020〕331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2号)、《湖南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湘消〔2022〕4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娄政发〔2017〕3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界定及信息归集、公开、应用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建设相关工作。县级消防救援、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办)、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建设相关工作。第四条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第五条纳入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的对象为:(一)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