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1]作为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宪法通过明确规定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交流会上强调:“充分发挥人大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2]充分发挥人大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首先应明确宪法作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本法律依据的规范价值,深刻理解人大制度作为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制度载体的宪法意涵,进而更好发挥其制度优势并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一、宪法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范国家政府之组织,人民基本权利之保障及国家发展之方向。”[3]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将宪法所确认或规定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付诸实践,实现宪法的人民主权、保障人权、规范国家权力等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4]作为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宪法通过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制度路径和实施方式等进行确认和规范,确保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确保人民享有参与心语文创#素材库:htt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