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会文章】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定位及其衔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的建设任务,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对此任务进一步明确为“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党内法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二者的关系,促进二者良好衔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顺畅运行的重要一环,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立足于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时空场景,应当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定位,以及衔接的原则、衔接的路径三个方面展开,塑造两套规范体系在国家治理中的制度合力。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定位其一,对立论与混同论。实践中关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存在两种错误观点:一是“对立论”,认为法治仅是法律之治,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唯一抓手是法律,并不需要党内法规在其中发挥作用,党规与国法在治理中并存运行,反而会对法律的“唯一性”及权威性产生消极的弱化影响;二是“混同论”,认为既然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党内法规所体现的就是党的意志,那么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不需区分彼此,在调整国家和社会事务、党组织和党员事项时可以混用两种制度。〔1〕这两种观点模糊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边界。一方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具有同质性、同构性,在根本目标、本质属性、价值取向、外在形式、逻辑结构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二者在制度理念、规定内容、制定程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