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约定薪资有冲突,以谁为准通常情况下,录用通知中载明的薪资标准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是一致的,但如果发生了冲突,应以哪一份文件为准?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薪资标准高于录用通知,则应当视为双方协商变更了劳动报酬;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薪资标准低于录用通知,则极容易引发纠纷。上海某公司的股东是日本总公司,2019年2月12日,陈某签收了抬头为“上海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相关内容显示:“您将被聘为我公司RS部门经理一职……主要条款和条件如下文所列……5.薪酬:您的薪酬为每月税前人民币10000元(每年按13个月计算付薪)……年薪结构将参照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该通知另对聘用的期限、职位、条件、试用期时间、年终奖、年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工作地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落款处除陈某签字确认外,另有日本总公司的盖章及显示为人事总务部长的签字。2019年3月1日,陈某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担任RS部门经理,相关内容显示:“……四、劳动报酬……乙方(陈某)月工资参考《工资确认书》……乙方的基本工资基数为10000元……”。双方于当日同时签订《工资确认书》,约定陈某的月基本工资为10000元。2020年1月9日,该公司向陈某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写明双方劳动合同在2020年2月28日期满后不再续签。2020年6月8日,陈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的第13薪10000元。2020年7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陈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