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切实提高项目技术审查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事权划分由市水利局承担的行政审批类项目。局机关各科室日常管理中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的非行政审批类项目技术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项目技术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对水利项目进行技术评审,为项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四条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承担市水利局技术评审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第五条评审工作分管(协管)领导、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参加评审会议,评审工作分管(协管)领导负责对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负责对技术评审成果进行政策和质量把关。第六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负责征集、管理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培训,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第二章评审程序第七条娄底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一窗出件”,具体评审程序流程图见附件。第八条娄底市水利局行政审批项目统一由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水利窗口将评审资料纸质版或电子版交业务归口科室,并告知相应办结截止时间。业务归口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评审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且需要组织评审的,由业务归口科室填写《技术评审委托单》,提交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第九条水利窗口应当按照以下条件对技术资料进行符合性初审。(一)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我局审查事权范围;(二)项目编制单位信息已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