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人民政府指定市政务公开办为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第二章主动公开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结合实际,不断拓展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