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娄底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零售户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娄底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辖区内各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程序制定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报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备案。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合理布局规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二)公平公正。合理布局规定不得有歧视性或差别化条款,保障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三)细分单元。零售点设置根据区域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构成、消费习惯等标准,将市场细分为不同区域,并将部分区域细化为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通过分析单元内零售户的合理销量、经营成本、盈利水平等要素,确定单元内零售户的数量与间距;(四)稍紧平衡。保持零售户增长与卷烟销量增长相匹配,优化零售点布局,促进卷烟零售业良性竞争,维护卷烟零售市场秩序;(五)动态管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状况及控烟履约要求,动态调整许可证控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