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消防执法改革的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xx〕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87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xx〕54号)《关于在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踪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X纪办发〔202X〕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调查组织第一条案件适用。本规定适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第二条调查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