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政策对女性权利的影响研究人口是组成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要素,对维护国家安全、维持民族生存、促进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因此,我国的人口生育政策也随着不同时期的国情进行相应调整,20世纪70年代我国将计划生育政策载入宪法,而后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剧,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二孩政策相继出台,2021年又进一步出台三孩政策①。而三孩政策的影响范围和对象较之二孩政策更为广泛,在此政策实施背景下,女性的生育权和健康权面临着来自家庭“催生”的冲击,受教育权和平等就业权受到社会及工作单位的不平等对待。本文将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三孩政策给女性人身权利、劳动就业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利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女性权利的行使,从而真正促进男女性别平等,平等地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一、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女性权利与生育政策(一)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女性权利社会性别是相对于生理性别而言的,出现于女权运动第二次浪潮中。社会性别理论认为“两性之间的许多差异实际上是文化性的而不是生物性的。由女性扮演的性别角色可知人的性别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对家庭环境和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反应中形成的,是在社会文化制约中形成的。”[1]在社会性别分工下关于妇女权利的概念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中国当代妇女百科知识全书》中的定义:“妇女权利指从女婴生下来就拥有至生命终结前不会消失的各种天赋的和法律给予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第二种是陈婷给女性权利下的定义:“女性权利是指自然和社会共同塑造下的相对于男性的社会主体,基于自身特殊性而享有的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