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文稿】我国环境法法典化刍论法典化理论是启蒙运动的产物,最早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旨在通过法律体系内部的自觉性,理性设计出一部内容全面、结构清晰的法典,以取代因应急问题而颁布的片段式、零散的立法。1978年,我国首次将“国家保护环境”写入宪法,为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随即大量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纷纷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等。然而,实践中因环境保护单行法“多而不强”使得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略显庞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协调性。新时代,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驶入“快车道”,环境法法典化是重要抓手。通过法典化,可对重复的内容进行清理整合,对立法空白和制度缺口进行填补完善,对落后时代发展的法律进行全面调整升级。一、环境法法典化动因之考量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环境法法典化的动因就是要不断消解制度供给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张力,使环境治理从“有法可依”的初级阶段升级为“良法善治”的高级阶段。(一)消解“碎片化立法”与“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