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心语文创素!材[库:https://www.xinyuwenchuang.cn/。公众%号:笔杆子星域。整理汇总。基本原则)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1-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协调气象灾害救助,统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