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号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行成交版)出卖人:买受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买卖。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三、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真实有效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所售房屋、附属房屋及配套设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屋权利受限制等情况。买受人应对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具体状况予以充分了解。四、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五、为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愿原则,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六、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各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七、买卖双方应当慎重选择交易资金的交割方式,为保护房屋交易的资金安全,可选择银行托管的方式交割房款,以减轻风险,避免引起纠纷。通过设立“专用帐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