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2022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本市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适用本办法。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及管道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为管道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督-1-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占压、破坏等重大外部安全隐患。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心:语文创素=材库:https://www.xinyuwenchuang.cn/'。公众,号:笔杆子<星域。整理汇总。、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与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应急部门依法组织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参与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公安部门负责管道沿线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损毁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和本办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