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文稿】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中的行为特征[摘要]我国农村土地因区域差异、城乡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地租差异形成了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多元化特征,各类土地基于资源禀赋差异必然会导致农民与集体选择不同的主体经营形式。就地域差异而论,经济发达地区如深圳、南海、湛江、上海等地农村集体土地多采用股份公司形式进行市场化经营;广大中、西部除少数城郊结合部和较为发达地区采用股份公司形式外,其他多采用股份合作社形式。虽然土地股份制改革各类数据激增,但仍需直面客观因素影响下的行为特征:出资比例低、出资额度小;农民偏好选择土地出租,不愿选择土地权利入股;入股者多寻求“保底”,要求确保土地的最低收益并通过实物或货币方式支付;股份制改革实践中的集体性违法在全国已成常态。[关键词]农村土地改革;股份制改革;行为选择;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后,各地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加快了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步伐。2014年至2016年连续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重申和强调“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对股份制改革进行了制度化落实并确立了农村产权改革的基本原则与路向。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为提高土地效益,全国各地农村便已纷纷开展土地股份制改革的试点。时至今日,各类实践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模式和类型,在股份配置、内部治理、收益分配等各方面各擅胜场。揆诸现实,或可提取多种模式中共存的行为要素,为未来深化改革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