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文稿】论乡村社会的内在秩序及其生产机制[摘要]乡镇综治工作是观察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窗口。乡镇综治工作的实践表明,基层综治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全面的工作,对上有考评晋升的压力,对下有综治维稳的压力。通过具体分析综治干部纠纷化解与矛盾调处的过程发现,综治工作的目的在于协调生产一种内在秩序,这种内在秩序具有强治理性、弱法律性以及强协作性。这样一种内在秩序是受综治工作的多重压力、综治干部的乡土本色以及纠纷个案的“延伸性”共同作用而形成的。为了使法治成为这种内在秩序的重要生产方式,逐步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水平,未来综治工作的改革应着力提高综治干部的法治思维、完善综治工作的考评机制及改革纠纷案件的分流机制。[关键词]乡村社会;乡村治理;综治;法治;内在秩序一、引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充分表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仅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社会治理,也要运用法律以外的方式和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应当看到,我国幅员辽阔,区域自然地理特征差异显著,城乡之间、东中西部区域之间以及内陆和边疆之间的生活方式和风土人情都存在显著差异,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和信仰也明显不同,而“中国很大、民族很多、历史很悠久、文化很丰富、地区差异很明显,这一客观事实,决定了我国的法律必然也是多元和多样化的”[1](P1)。因此,如何回应法治在社会治理当中遭遇的困境,经验分析法律在社会治理当中被运用的实践样态,依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