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202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日常预防性消毒和应急消毒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要求)本市坚持平急结合、科学精准的原则,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消毒活动,避免达不到消毒效果或者过度消毒,保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四条(政府职责)-1-市、区人民政府将消毒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加强消毒工作的能力建设和财政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的消毒工作,确保消毒工作责任与措施落实到位。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疾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制订相关指引、标准、规范等,依法对有关消毒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消毒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毒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领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履行该领域消毒工作行业监督指导职责。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指导消毒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消毒员职业队伍建设等工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粮食物资储备、商务、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城管执法以及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