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文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的监检衔接引言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让监察权成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并列的一个公权力。监察机关开始成为专门的反腐败机构,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履职。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检察院具有很大的监督权,监督公务人员和普通公民。但是改革后,监察委作为国家监察的专门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至监察机关。两个机关在运行中必然会遇到职权的交叉、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实践中,有些具体的问题在两个机关交接时可能还存在空白或者法条有规定但是过于抽象、模糊,仍需要不断探索。本文主要就监察权与检察权中的监督对象的衔接、留置与人身强制措施的衔接、证据审查中的衔接、立案时间进行叙述并谈一谈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衔接中遇到的问题。一、监察权与监察委员会的属性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的政治格局由此发生改变,以往的“一府两院”①的格局变为“一府一委两院”②。监察机关开始成为专门的反腐败机构,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履职。实现了国家监察人员全覆盖,开启新时代国家的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1]。(一)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属性《监察法》的规定以及目前的主流观点,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专责“反腐败机构”,也是国家的政治机关,工作中与纪委合署办公。在一定程度上既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同时又对其违纪情况进行审查[2]。但是针对主流观点的将监察机关定性为“政治机关”,在理论界仍有争议。监察委员会是人大领导下的专门国家机关,显示了它的“政治性”。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主要分为三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