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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文稿】深刻把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区别.docxVIP免费原创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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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文稿】深刻把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区别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2004年3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习近平同志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浙江代表团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时,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核心是依宪治国;依法治省,核心是依宪治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根据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执政的实践要求,更加明确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①,并深刻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②。那么,如何深刻把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区别,如何在本质上将二者划清界限呢?一、阶级本质不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首先在于中西宪法的阶级本质不同。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原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些“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③。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更为明确地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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