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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文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若干问题研析.docxVIP免费原创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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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文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若干问题研析[摘要]《刑法》第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是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合犯。立法修正明确了本罪的犯罪构成,阻塞了影响力犯罪的规范漏洞,弥补了贿赂犯罪体系失调的问题。然而,本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仍有若干问题须廓清。在构成要件层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可信赖性和公正性;客观方面的手段行为并非权钱交易行为,而是单纯的物质利益给予行为,“影响力”应采综合标准说,行为既遂采实际控制贿赂与重大损失择一说;行为人主观方面应当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在罪行界分层面,本罪与行贿罪体系中的其他犯罪具有明显差异,司法认定过程中应当把握核心要点。[关键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构成要件罪行界分一、问题意识当前,我国的反腐工作取得了开创性、历史性成就,在全社会树立起了清明的政治新风。正如十九大报告指出,未来中国反腐的工作目标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的胜利。在法制建设层面,推进国家的反腐败立法是实现压倒性胜利的关键一步。刑法是惩治贪贿犯罪的重要利器,我国《刑法》贪贿犯罪立法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国家反腐工作的进程。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未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行为纳入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使得这一构罪模式存在立法漏洞,刑法不能全部追究影响力受贿犯罪中对向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贿行为是“滋生”受贿行为的温床,如果不从源头上遏制行贿行为,受贿的存量便不能得到实质削减。《刑法修正案(九)》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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