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2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可供人食用的水生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初级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经过分拣、去皮、剥-1-X壳、干燥、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依法履行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等职责。市、区食品药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