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上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实绩相联系的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一线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2016〕323号)、《转发关于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17号)以及《浙江法院人员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办法(试行)》(浙高法〔2016〕2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官员额制实施后、除司法警察外、列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第二条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职业特点,注重工作实绩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三条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等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办事效率、社会效果等因素,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第二章绩效考核第四条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与修改全院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决定考核档次及对书面异议进行复议等。绩效考核委员会由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领导、职能部门代表、员额法官代表、审判辅助人员代表、司法行政人员代表组成,在政治处设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条绩效考核工作由政治处牵头负责,监察室、审管办、司法行政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第六条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以办案工作量为主,综合考虑办案质量和效果等因素。第一档原则上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