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文稿】我国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及其完善【摘要】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中的监护制度立足中国国情和实践,贯彻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与精神,融入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的理念,增强了监护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对照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般结构,我国民法典确立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受限于总则编的体例,未能对亲权、监护监督、委托照护等作出详细规定。2020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上述不足作出有益补充。但是,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仍有待完善,且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因此,民法典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仍有讨论与完善的空间。【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亲权心语(文创素材库:https://www.xinyuwenchuang.cn/。公*众号:笔杆子星域。整理汇总。}|监护监督委托照护监护制度旨在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现自身利益,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对监护制度作出规定,但限于总则编的体例无法进行详尽的规范。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可在比较法的视野中考察我国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其予以解释并提出完善建议。比较法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现代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法中的家长权、监护、保佐三种制度的继受和转化。[1]监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监护是在区分亲权与监护的语境下,特指亲权之外的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监督和保护。广义的监护包括亲权,是指对所有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