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一)发包农村土地;(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