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黔惠保”地方财政补贴型蔬菜种植保险条款(扶贫专用)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蔬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三)生长正常。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蔬菜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内涝;(二)风灾(6级以上)、雪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三)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四)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病虫草鼠害。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已采摘的蔬菜的损失;(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在保险范围内的作物除外);(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蔬菜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第七条保险蔬菜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蔬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