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第三条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和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第四条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组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第五条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第六条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第七条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第八条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第九条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第二章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第十二条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