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文稿】将试点作为立法与改革决策的重要衔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用“十个明确”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进行了系统概括。“十个明确”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进一步明晰,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之间互为促进的关系更加明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创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局面,明确法治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强调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双轮驱动。处理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实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议题。试点作为立法与改革决策的重要衔接,其地位日益突显。正确认识作为制度变革主要方式的试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下,为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2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法领域、行政管理、行政审批等领域授权了多项试点,并逐步完善授权试点的程序规范,其中授权试点决定的文件内容就包括试点目的、试点地区、试点期限、试点结束后的做法等。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其中再次提到“要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并将先行先试作为立法条件不成熟情况下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且要依法作出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