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3—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